(2015)东开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东营市海河幼儿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147号原告:赵某某。法定代理人:赵治甲委托代理人:吴玉峰,浙江大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宁,山东齐鲁(东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东营市海河幼儿园。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东营市海河幼儿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以双方和解并赔偿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7元,减半收取1113.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君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解文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