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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中民二终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邵阳县亮和山煤矿与王细立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邵阳县亮和山煤矿,王细立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中民二终字第1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邵阳县亮和山煤矿,住所地邵阳县长乐乡排头村。负责人田早池,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王永红,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细立,男。委托代理人唐建国,邵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邵阳县亮和山煤矿因与被上诉人王细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邵阳县亮和山煤矿已于2014年1月8日被邵阳县人民政府关闭,一审法院未查清该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盈余与亏损,径行判决股东按出资额退伙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诉讼费800元,退还上诉人邵阳县亮和山煤矿。审 判 长  彭莎娜代理审判员  刘正忠代理审判员  陈莉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姜 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