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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民初字第4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麟与天津市天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麟,天津市天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4945号原告李麟。被告天津市天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麟与被告天津市天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麟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麟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文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洁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