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魏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200号原告魏某,男,198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魏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