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魏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200号原告魏某,男,198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魏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