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立保字第004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湖北爱诺亚经贸有限公司与武汉甫川茶业贸易有限公司、武汉玉源投资管理中心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爱诺亚经贸有限公司,武汉甫川茶业贸易有限公司,武汉玉源投资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立保字第00429-1号申请人湖北爱诺亚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亚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宁武,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爱诺亚经贸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武汉甫川茶业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潮荣。被申请人武汉玉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张作然。申请人湖北爱诺亚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诺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甫川茶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甫川茶业公司)、武汉玉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玉源投资)发生合同纠纷,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甫川茶业公司、玉源投资名下价值人民币16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玉源投资在湖北省赵李桥茶厂有限公司持有的82.32%的股权。2015年8月13日,被申请人玉源投资对保全提出复议申请,认为湖北省赵李桥茶厂有限公司82.32%的股权价值超过申请人爱诺亚公司所提出的1600万元标的,查封超出申请人爱诺亚公司请求范围;而申请人爱诺亚公司所提出的与被申请人甫川茶业公司、被申请人玉源投资的纠纷标的为40%股权,申请人爱诺亚公司收购40%股权时支付的对价是7100万元,只需查封湖北省赵李桥茶厂有限公司20%股权。申请人爱诺亚公司与被申请人甫川茶业公司恶意串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玉源投资财产,严重影响被申请人玉源投资的正常经营,侵犯了被申请人玉源投资的权益,应予赔偿。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爱诺亚公司与被申请人甫川茶业公司及玉源投资之间为湖北省赵李桥茶厂有限公司40%股权发生纠纷,而湖北省赵李桥茶厂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双方所提供证据亦显示所涉股权转让对价为800万元,因此,申请人爱诺亚公司请求查封、冻结财产标的额为1600万元不妥,被申请人玉源投资复议请求的部分理由成立,本院(2015)鄂江汉立保字第00429号民事裁定书中的保全金额应予更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甫川茶业贸易有限公司、武汉玉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名下价值人民币8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吕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