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00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仇某与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某,张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958号原告:仇某,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代理人:王雪梅。被告:张某,女,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代理人:杨先善。委托代理人:李泓霄本院在审理原告仇某诉被告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仇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仇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仇某负担。审判员 周林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 翠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