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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初字第1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庄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蒙民初字第1985号原告庄某,农民。被告徐某,农民。原告庄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统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庄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庄某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认识,于××××年××月××日在蒙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自结婚以来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关系受到影响,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徐某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认识,于××××年××月××日在蒙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徐某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答辩材料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并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虽然因事发生纠纷,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互让互谅,相互宽容与理解,和好有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庄某与被告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统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