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陆商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高卫东、王调玲与王调玲、王诩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陆商初字第391号原告:高卫东。被告:王调玲。被告:王诩名。被告:顾雅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卫东与被告王调玲、王诩名、顾雅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卫东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高卫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卫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原告高卫东负担。代理��判员密锜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朱黎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