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当阳刑初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当阳刑初字第00145���公诉机关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农民。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5年6月29日被监视居住。当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当检公诉刑诉(2015)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当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长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被告人李某将罂粟种子撒播在自家菜园里,准备其长出幼苗后供自己食用。2015年5月12日,民警在巡逻时发现其所种植罂粟并当场铲除,经清点共计910株。经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园鉴定,该罂粟植物为毒品原植物。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关于李某的到案说明及相关情况说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当阳市公安局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园《植物鉴定报告》,证人何某、胡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五百株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德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晓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