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执民字第2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蔡维、浙江协晟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维,浙江协晟集团有限公司,浙XX立医药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2112号申请执行人蔡维,男,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浙江协晟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391560-4),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紫荆西路119号。法定代表人徐学飞。被执行人浙XX立医药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705646-0),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7号。法定代表人徐学飞。申请执行人蔡维与被执行人浙江协晟集团有限公司、浙XX立医药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浙温商终字第856号民事裁定书,已于2015年4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协晟集团有限公司、浙XX立医药投资有限公司偿还蔡维借款本金18350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2015年4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5月13日,本院向相关银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015年4月21日,本院向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温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没有相关登记信息。此外,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浙江协晟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调查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牌照号浙H×××××东风牌、浙H×××××别克牌、浙H×××××别克牌汽车,下落不明,未能扣押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相关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浙XX立医药投资有限公司所在地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调查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浙XX立医药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由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拍卖,拍卖款已由滨江法院、瑞安法院、温州中院、金华中院、余杭法院保全冻结,现有诉讼保全案件中债权数额已远远大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将被执行人浙XX立医药投资有限公司为债务人的破产案件立案【案号:(2015)浙杭破(预)字第00006号】。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211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洪汝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叶乐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