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民初字第02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七十与陶善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七十,陶善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2856号原告张七十,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鲁晓平,陕西省富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青辉,陕西省富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陶善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七十与被告陶善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七十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陶善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七十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七十撤回对被告陶善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七十承担。审判员 高晓娟二O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樊莎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