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鲁民辖终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威海嘉诚海运有限公司与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华奥焦化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嘉诚海运有限公司,潍坊华奥焦化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辖终字第3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闽江路237号。法定代表人张升,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威海嘉诚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光明路87号-8。法定代表人吴加成,总经理。原审被告潍坊华奥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钢城街道张虾路路西。上诉人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海事法院(2014)青海法海商初字第11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该案是因水上事故主张损害赔偿所提起的诉讼,原审认为该案属于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错误。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的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上诉人住所地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该案应由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查明,威海嘉诚海运有限公司起诉称,2013年8月6日,该公司所属“嘉诚99”轮装载了潍坊华奥焦化有限公司从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散装煤炭在经过大连獐子岛附近海域时,船体发生倾斜而沉没,造成“嘉诚99”轮全损。该公司认为“嘉诚99”轮沉没是因潍坊华奥焦化有限公司、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瞒报、错报货物各类与特性所致。目前事故仍在处理中。请求判令潍坊华奥焦化有限公司、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嘉诚99”轮船舶损失暂计人民币1500万元及抽油排污等相关损失及费用,支付诉讼费、证据保全费、鉴定费等相关费用。威海嘉诚海运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的《水运货物运单》载明,货物起运港为丹东港,运达港为潍坊港。本院认为,威海嘉诚海运有限公司以其在提供海上货物运输服务过程中,因潍坊华奥焦化有限公司、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过错导致其船舶全损为由提起诉讼。涉案争议系因双方履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而引发,原审法院认为该案系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第1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作为涉案海运货物运输目的地及原审被告之一潍坊华奥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光审 判 员  丛燕燕代理审判员  闫 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延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