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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灌板民初字第00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9

案件名称

杨永前与杨长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前,杨长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灌板民初字第00474号原告杨永前。委托代理人李强,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长海。委托代理人范斌,江苏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前与被告杨长海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永前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永前的申请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永前负担。审 判 长  王建军审 判 员  王晓毛人民陪审员  姜有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鲍 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