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民二初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刘阳与河南金滔电缆有限公司、牛兆滔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阳,河南金滔电缆有限公司,牛兆滔,牛连理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武民二初字第00154号原告刘阳,男,汉族,1988年2月27日出生,住武陟县。委托代理人刘小建,系武陟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金滔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大封镇前孔村新洛路北。法定代表人牛连理。被告牛兆滔,男,195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牛连理,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阳与被告河南金滔电缆有限公司、牛兆滔、牛连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赂本院提出撤回对河南金滔电缆有限公司、牛连理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河南金滔电缆有限公司、牛连理的起诉。审判员 李明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成斐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