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磊若软件公司与武汉市硚口区安客汽车空调经营部、深圳市金三秒胶粘剂有限公司侵犯SERV-U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磊若软件公司,武汉市硚口区安客汽车空调经营部,深圳市金三秒胶粘剂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233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伦威尔Bakertown西路2693号。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周家奇,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芬,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武汉市硚口区安客汽车空调经营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长丰北垸特一号。经营者:许安全。被告:深圳市金三秒胶粘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盛平社区盛龙花园二期1号楼1022。法定代表人:刘玲,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诉被告武汉市硚口区安客汽车空调经营部、深圳市金三秒胶粘剂有限公司侵犯SERV-U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与被告武汉市硚口区安客汽车空调经营部、深圳市金三秒胶粘剂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此,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继学审 判 员 陈 峰人民陪审员 黄许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 员代 江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