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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执民字第18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沈涛蛟、刘安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涛蛟,刘安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鄞执民字第1820-1号申请执行人沈涛蛟,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刘安忠,男,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宁海县,现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2015)甬鄞商初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沈涛蛟与被执行人刘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安忠应支付执行款195452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鄞执民字第182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宏良审判员  卢树立审判员  项宇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静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