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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三终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都玉兰与夏立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都玉兰,夏立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三终字第002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都玉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立凡。上诉人都玉兰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合法传唤,上诉人都玉兰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都玉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都玉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刚审 判 员  陈志秀代理审判员  苏永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文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