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奎执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潍坊威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程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潍坊威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程潜,程宝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奎执字第297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驻潍坊市奎文区。负责人王磊,行长。被执行人潍坊威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驻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程潜,总经理。被执行人程潜。被执行人程宝刚。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被执行人潍坊威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程潜、程宝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奎商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文智审 判 员 陈俊山审 判 员 高 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刘 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