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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堡民初字第00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霍某某与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某,慕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堡民初字第00471号原告霍某某,男,1981年1月10日生,汉族,居民。被告慕某某,男,1983年11月9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某与被告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霍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继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弓利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