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堡民初字第00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霍某某与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某,慕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堡民初字第00471号原告霍某某,男,1981年1月10日生,汉族,居民。被告慕某某,男,1983年11月9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某与被告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霍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继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弓利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