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非诉行审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徐州王薇顺风钢结构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王薇顺风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崇非诉行审字第00033号申请人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南通市工农南路150号。法定代表人江航,局长。委托代理人陆敏剑。被申请人徐州王薇顺风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睢宁县桃源镇工业园区58号。法定代表人王薇,总经理。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4月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及《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作出通人社察开理字[2015]第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被申请人在2015年4月10日收到决定书后,既未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又未自觉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7月10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通人社察开催字[2015]第1号《劳动保障监察强制执行催告书》,但被申请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通人社察开理字[2015]第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中对被申请人徐州王薇顺风钢结构有限公司作出的要求其支付徐建岗等46人工资247480.5元的处理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寿如审判员 高 洁审判员 王 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智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