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2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王振宇与赵福军、张秀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宇,赵福军,张秀荣,陈国英,中国人寿参禅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521号原告王振宇,工人,现住河北省迁西县。被告赵福军,司机,现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张秀荣,农民,现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陈国英,农民,现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中国人寿参禅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负责人曹炜,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宇诉被告赵福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振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振宇负担。审判员 刘春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