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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邱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860号原告邱某某,男,1946年10月出生,汉族,住浦城县。被告张某某,女,1948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审判员余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肖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