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港执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鑫源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基士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贾兆义、曹延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鑫源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基士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贾兆义,曹延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港执字第41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峰,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鑫源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兆义,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基士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延岺,总经理。被执行人贾兆义,男被执行人曹延岺,男本院在执行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鑫源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基士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贾兆义、曹延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天津鑫源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基士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份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财产已抵偿债务,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贾兆义、曹延岺与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履行期间较长的执行和解履行协议,正在如期履行过程中。因履行期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滨港民初字第5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洪春代理审判员 顾孟奎代理审判员 王树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国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