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4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刘某与胡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4272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胡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胡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8月13日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刘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李凤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