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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调确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王育成与舒剑、赵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育成,赵倩,舒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调确字第12号申请人王育成,男,汉族,1972年11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广汉市。委托代理人陈操,四川华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刘斌,四川华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申请人赵倩,女,汉族,1986年6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申请人舒剑,男,汉族,1984年9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负责人姜晓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丁慧,女,汉族,1983年10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人。申请人王育成、赵倩、舒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于2015年8月4日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何建依法予以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王育成、赵倩、舒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8月4日经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合同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于2015年9月4日前一次性赔偿申请人王育成人民币共计66532.35元;二、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于2015年9月4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赵倩人民币17806.1元。三、申请人王育成的后续治疗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本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育成、赵倩、舒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本裁定确认的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