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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21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俊申请执行南京享泰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南京享泰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2189-1号申请执行人刘俊,男,汉族,1979年3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被执行人南京享泰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仲裁字(2015)172号仲裁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应履行工资款本金40020.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合计405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4002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京享泰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405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4002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7日起至至款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