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观执字第00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8-05-23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陈友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陈友强,陈美香,安徽东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字第00478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负责人:王彤彤,行长。被执行人:陈友强。被执行人:陈美香。被执行人:安徽东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丁肖立,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观民二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存款378426.1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应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