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4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任向红与杨立秋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向红,杨立秋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4233号原告任向红,女,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敖汉旗。被告杨立秋,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向红诉被告杨立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15)敖民初字第423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判决书正文2页正数第12行,“被告杨立群于判决生效后……”变更为“被告杨立秋于判决生效后……”。审判员 包仕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