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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4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任向红与杨立秋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向红,杨立秋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4233号原告任向红,女,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敖汉旗。被告杨立秋,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向红诉被告杨立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15)敖民初字第423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判决书正文2页正数第12行,“被告杨立群于判决生效后……”变更为“被告杨立秋于判决生效后……”。审判员  包仕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