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亳民一终字第00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林景雪与阜阳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阜阳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景雪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终字第009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阜阳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法定代表人:张和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亚辉,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景雪,男,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委托代理人:张健,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东付,农民。上诉人阜阳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景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4)利民一初字第01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阜阳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阜阳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50元,由上诉人阜阳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秋菊审 判 员 万学林代理审判员 沙启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