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执恢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陕西省渭南市制药厂与陈小锋拖欠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省渭南市制药厂,陈小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蓝执恢字第0003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省渭南市制药厂,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法定代表人张亚峰,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陈小锋,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陕西省渭南市制药厂与陈小锋拖欠货款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小锋自动履行了该案判决确定的义务,向本院交纳了执行款22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1998)临崇民字第8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晓明审 判 员 潘西社代理审判员 邵春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晓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