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卢执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杜云生申请执行常新平、白照晶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云生,常新平,白照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执字第213号申请执行人杜云生,男,1963年生。被执行人常新平,男,1970年生。被执行人白照晶,男,1985年生。杜云生申请执行常新平、白照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4)卢民一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白照晶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杜云生借款15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白照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卢执字第21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时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金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武张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