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任执字第1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朱某与济宁市恒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任执字第1322号申请执行人朱某被执行人济宁市恒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当事人申请对该的执行,该案现执行完毕,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劳动仲裁委员作出的济任区劳人仲字(2014)第235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兴良审判员 阴衍文审判员 陈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孔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