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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3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绪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3699号罪犯董绪皦,现于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2013)涪法刑初字第004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娄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判刑期至2016年5月25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7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认为,董绪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董绪皦在服刑期间获2次记功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董绪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董绪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