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六(商)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万云诉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云,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六(商)初字第95号原告万云。委托代理人厉健,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启元,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一,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万云诉被告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云撤回对被告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1.2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85.63元,由原告万云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张冬梅代理审判员 张文婷人民陪审员 陈荣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万曙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