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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执字第3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卫东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领、李金聚、李长平、李爱英、郭中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顶山市卫东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领,李金聚,李长平,李爱英,郭中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卫执字第359-1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卫东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国锋,系该公司行长。被执行人李领,男,1977年4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李金聚,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李长平,男,1958年10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爱英,女,1972年10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郭中堂,男,1946年2月7日出生。本院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的(2012)卫民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五位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领、李金聚、李长平、李爱英、郭中堂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3607.95元。(其中包含本金29000元、利息23077.95元、诉讼费836元、执行费69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