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奎执字第1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潍坊创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交通银行潍坊分行与潍坊印刷物资供应站、潍坊长城印刷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创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交通银行潍坊分行,潍坊印刷物资供应站,潍坊长城印刷厂,潍坊市新闻出版局,潍坊长城印刷有限公司,潍坊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奎执字第1402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创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法定代表人:戴秀杰,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潍坊分行,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法定代表人:王增存,行长。被执行人潍坊印刷物资供应站,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法定代表人:邹新利,经理。被执行人潍坊长城印刷厂,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法定代表人:冷风凯,厂长。被执行人潍坊市新闻出版局,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法定代表人:刘悦著,局长。第三人潍坊印刷物资供应站,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法定代表人:邹新利,经理。第三人潍坊长城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法定代表人:冷凤凯。第三人潍坊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孙俐君,局长。申请执行人潍坊创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交通银行潍坊分行诉被执行人潍坊印刷物资供应站、潍坊长城印刷厂、潍坊市新闻出版局借款担保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奎经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文智审 判 员 陈俊山审 判 员 高 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刘 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