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乳商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世良、王庆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世良,王庆刚,孙家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乳商初字第86号原告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乳山市胜利街***号。法定代表人于洋,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常大杰,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世良。被告王庆刚。被告孙家旭。原告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世良、王庆刚、孙家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3元,由原告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杨知函审 判 员  刘昱倩人民陪审员  于景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姣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