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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执字第00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徐江飞与王良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江飞,王良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0966号申请执行人:徐江飞,男,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王良玉,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徐江飞与王良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23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四清审判员  高 鹏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