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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沅民一初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沅民一初字第773号原告张某,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土家族,沅陵县人,农民。被告向某某,女,1975年1月1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向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向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廉 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寰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