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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XX诉李XX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古民初字第386号原告:王XX,女,1965年10月16日出生。被告:李XX,男,1966年03月11日出生。原告王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7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遆勇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XX诉称:1、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被告李XX辩称:不同意与原告解除婚姻关系,其卖了古阳的房子给原告看病,花了十几万,证明感情没有破裂。经审理查明:1988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结为夫妻,后结婚证丢失,于2013年9月18日重新补领了结婚证。婚后生二女一子,大女儿李一X,现年26岁,已经结婚成家。二女儿李X,现年24岁,打工。儿子李-X,现年21岁,打工。2013年,原告患宫颈癌,被告为其看病、做手术。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明。经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原、被告婚后结婚证丢失,后又补办结婚证,说明原、被告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并先后生育了二女一子。原告患病后,被告能积极安排治疗,说明原、被告双方都在巩固自己的婚姻,都在营造一个温馨的家庭。双方因生活琐事偶尔吵闹、发生冲突,但尚不至于感情破裂。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XX与被告李XX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李海青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遆勇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