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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1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李绍砖与郑和勇、谢炳恒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李绍砖,郑和勇,谢炳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1698号申请执行人李绍砖。被执行人郑和勇。被执行人谢炳恒。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苍南法院(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郑和勇、谢炳恒发出执行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和勇、谢炳恒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和勇、谢炳恒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永泰嘉园3幢1201室房屋(房产证号:00××61,00217260)一间系被执行人谢炳恒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谢炳恒所有的苍南县龙港镇永泰嘉园3幢1201室房屋(房产证号:00××61,00217260)一间。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的,本裁定自在先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步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新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