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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民初字第1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侯昕灼与郓城华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昕灼,郓城华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1756号原告侯昕灼,居民。被告郓城华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金河路西段169号。法定代表人:苏红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昕灼与被告郓城华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昕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昕灼负担。审判员  李虹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XX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