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沙市执保字第0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丁玉蓉与被申请人余巍巍、余珏解除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玉蓉,余巍巍,余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市执保字第00005-1号申请人:丁玉蓉。被申请人:余巍巍。被申请人:余珏。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的(2015)鄂沙市执保字第00005号民事裁定,扣押了被申请人余巍巍、余珏价值人民币24万元的财产;冻结申请人丁玉蓉所有的位于荆州市沙市区胜利街迴栏巷18号房屋(产权证号:沙2004047**号)的过户手续。申请人于2015年8月14日以与被申请人达成了保全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丁玉蓉申请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做出的处分,依法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余巍巍、余珏价值人民币24万元的扣押。二、解除对申请人丁玉蓉所有的位于荆州市沙市区胜利街迴栏巷18号房屋(产权证号:沙2004047**号)的过户手续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胡超军审判员 何瑞华审判员 杜 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露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