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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经开诉保字第001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固利达微电子有限公司、程伟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固利达微电子有限公司,程伟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诉保字第00124-2号原告: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振坤,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固利达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程伟雄,董事长。被告:程伟雄,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韩军,广东卓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固利达微电子有限公司、程伟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芜经开诉保字第00124号民事裁定书,对两被告的财产在人民币38321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现原、被告就本案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查封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程伟雄在广州银行深圳南山支行的帐户621463313102069510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帐户6226620410162119,以及被告深圳市固利达微电子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帐户1830012830001533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黄晶晶人民陪审员  汤方明人民陪审员  胡 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闫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