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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江法民一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梅江法民一初字第252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被告杨某某,男,汉族。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2年11月在“世纪佳缘”网站与被告聊天认识,经过网上聊天产生感情,期间被告从台湾过来梅州与原告见面,后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月23在梅州市梅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告跟随被告到台湾生活,发现与被告较难相处、沟通。原告多次作出努力,但被告均不与原告说话,也不回答原告的问题。因婚前原、被告相识时间较短,双方缺乏解,结婚时过于冲动,没有深思熟虑,导致婚后感情基础薄弱,并因生活环境、生活习惯不同,致诸多问题无法协商,夫妻感情日益淡薄。原告于2015年初回到广东梅州生活,被告对此漠不关心。原告在2015年6月2日向被告提出离婚,被告虽同意离婚,但不愿意到梅州市来办理离婚手续。原告提出到台湾去办理,被告又不同意,让原告在梅州市提起诉讼离婚。为此,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某某未到庭,亦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称于2012年11月在“世纪佳缘”网站与被告聊天认识,于2013年1月23日双方在梅州市梅江区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于庭审中称,婚后到台湾生活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因其“大陆人”身份,受到被告家人的歧视,造成多有争执,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下去,于2015年5月回到梅州至今。2015年6月2日原告向本院起诉,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表示自愿对其提供的证据和陈述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经“世纪佳缘”网站认识,不久登记结婚,夫妻感情基础薄弱,致以后的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无法做到较好的理解、沟通,因此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离婚,符合我国婚姻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十五日内,被告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卓慧萍审判员  张新锐审判员  肖俊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绮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