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何树英与丁长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树英,丁长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879号原告何树英,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明华,宁阳华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长河,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树英与被告丁长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7日受理后,原告何树英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何树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丛广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统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