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潼执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张会生与李艳霞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会生,李艳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潼执字第00051号申请执行人张会生,男,1968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永济市卿头镇村。被执行人李艳霞,女,1966年1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潼关县太要镇欧家城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2011年9月29日作出的(2011)永民初字第67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李艳霞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会生双方离婚时约定的子女抚养费60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申请执行人张会生与被执行人李艳霞已自愿达成给付协议:由被执行人李艳霞于2015年10月11日前一次性给付子女抚养费3050元(包括申请执行费50元),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张会生表示放弃。双方当事人的协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2011)永民初字第6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永林代理审判员 孟庆斌代理审判员 党 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丽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