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潘民一初字第01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1717号原告:杨某某,女,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王某某,男,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庆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凌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