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商梁民小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商丘市康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康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商梁民小字第00084号原告商丘市康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杰,职务总经理。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市康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丘市康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商丘市康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银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