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民吕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柳岳保与易林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岳保,易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楼民吕初字第88号原告柳岳保(又名柳岳宝),男,19xx��x月x日出生,汉族,住x。委托代理人何海英,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被告易林,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原告柳岳保诉被告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何海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易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易林因急需资金周转,于2014年5月24日向原告借款520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还款日期为2014年5月31日。借款期满后被告以种种借口拖延,为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2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庭提供了借据一份,拟证明被告于2014年5月24日向原告借款52000元并承诺在2014年5月31日前还清的事实。被告易林未予答辩。被告易林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的认证意见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本院依据所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当庭陈述,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4年3月24日被告易林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3天,并将一台小车作抵。但之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无果,在使用抵押车辆时车辆被盗,原告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后经查才发现该车辆非被告所有。2014年5月24日,原告找到被告后提出还钱或还车两种解决方案,被告选择还钱的方案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柳岳宝现金人民币五万贰千元整,限2014年5月31日17点之前全部还清。后被告以种种借口拖延还款,原告在多次催讨中还与被告发生争执并被其殴打,为此派出所还曾出警调解。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因原债权债务关系衍生出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在债务到期后拒不承担清偿义务,原告请求被告立即清偿债务及其逾期利息的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易林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柳岳保借款52000元,并自2014年6月1日始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如迟延履行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被告易林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颂利人民陪审员 杨艳萍人民陪审员 郭喜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雅琼 来源:百度搜索“”